幫客戶偽造虛假的個人信息讓銀行辦理出高額度信用卡,再將該信用卡擁有的透支額度一次性刷掉后套現(xiàn)給客戶,并從中收取好處費。這一系列“套餐式服務”的背后是一個分工明確的三人團伙。
2月21日,記者從上海市寶山區(qū)人民檢察院獲悉,截至案發(fā),該團伙共幫別人累計套現(xiàn)金額達人民幣2779728元。日前,該團伙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提起公訴。
偽造銀行“流水單”
2012年7月起,吳月、陳桑及梁輝三人經預謀,欲招攬客戶幫助辦理“信用卡套現(xiàn)”業(yè)務,并從中獲得好處費。且三人各自分工,由吳月通過中介及網上發(fā)布信息的方式招攬信用卡套現(xiàn)客戶并偽造銀行“流水單”等材料,梁輝為上述客戶辦理高額信用卡,并由陳桑冒充客戶接聽銀行電話。
爾后,吳月、陳桑從網上向他人購買了4臺POS機,并提供給賣家一張銀行卡和辦卡人的身份證,賣家將這張銀行卡綁定pos機,之后當別人的信用卡在POS機上刷卡時,現(xiàn)金會存入該張銀行卡內。
接下來就是招攬客戶,他們一方面是通過“信用卡套現(xiàn)”的QQ群內發(fā)布辦理信用卡套現(xiàn)業(yè)務的信息,另一方面則是通過中介介紹需要套現(xiàn)的客戶給他們。
接到客戶后,梁輝會讓客戶先辦理一張銀行的儲蓄卡(卡內無錢),客戶將儲蓄卡號、密碼發(fā)給梁輝后,他再通過上網找專門做銀行流水單生意的人。因銀行辦理高額度信用卡會審核客戶是否有現(xiàn)金流,即卡內存取錢是否多,銀行會拉儲蓄卡中的交易明細,若拉出來有3頁流水,則可以辦理高額度信用卡。
梁輝通過網上QQ群認識做銀行流水單的人,將客戶儲蓄卡卡號、密碼給對方,由對方往儲蓄卡內存取錢,產生3頁的交易明細。另外,他還幫客戶偽造單位證明材料等其他虛假個人信息,這些都是為讓銀行辦理出高額信用卡。
期間,陳桑則冒充客戶接聽銀行電話。陳將事先準備好的辦信用卡的客戶資料擺好,一旦接聽銀行的來電核對信用卡客戶資料時,就按照客戶填寫的資料回答銀行工作人員的提問,這樣信用卡就能順利辦出來。
信用卡辦好后,銀行會通過手機短信通知客戶,并將卡寄到梁輝辦卡時填寫的地址,由于地址是假的,最后信用卡會到地址所在地郵局,梁輝再和客戶一起到郵局憑客戶身份證領取信用卡。
收20%手續(xù)費和兩千元“養(yǎng)卡”費
拿到信用卡后,梁輝將客戶的信用卡在其所持有的POS機上把信用卡所擁有的透支額度一次性刷掉,錢到POS機對應的梁輝的銀行賬戶,他將錢取出交給信用卡持有人,梁輝從中收取透支額度的20%作為手續(xù)費。
之后,客戶會將信用卡放在他這里“養(yǎng)卡”。所謂養(yǎng)卡,是信用卡取現(xiàn)消費后的還款業(yè)務,因為若銀行業(yè)務員辦理的信用卡在透支頭3個月內不還款的話,業(yè)務員會受到銀行處分,所以為繼續(xù)在業(yè)務員手里辦理信用卡,要保證信用卡有還款記錄。所以梁輝每月會將最低還款額還掉,銀行扣除利息后再套現(xiàn)出來,在三個月三次還款后再將信用卡交還給客戶。期間,其另收取客戶的2000元“養(yǎng)卡”費。
截至案發(fā),該團伙共幫別人累計套現(xiàn)金額達人民幣2779728元。
經審查,檢察機關認為,吳月、陳桑、梁輝三人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為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現(xiàn)金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均已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第(四)項、第二十五條第一款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